Case Study:台灣父母、多明尼加婆婆,誰可以報美國扶養人?

Case Study 2_台灣父母_多明尼加婆婆_誰可以報美國扶養人

上週在VITA(稅務志工)遇到的案例

背景:美國公民,與非稅務居民(多明尼加公民)結婚,並且在2025年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時間都不住在美國,而是住多明尼加

他詢問我,是否可以把當時住在一起的婆婆當作扶養人?


扶養人有兩種

合格子女和合格親屬

 Qualifying ChildQualifying Relative
對象子女、兄弟姊妹父母、公公婆婆、岳父母、其他親屬
年齡限制19歲以下(學生24歲以下)無年齡限制
收入限制年收入低於$5,200 (2025tax year)
同住要求超過半年父母不一定要同住,其他親屬要

怎麼判斷到底是不是合格子女?是不是學生有差

  • 你親生的、領養的、子孫子女、再婚的對象的孩子 –> 算
  • 19歲以下 –> 算
  • 19 到24歲,而且要是全職學生   –> 那就算
  • 你支助他超過一半的生活費 –> 算
  • 你跟他住超過半年(一定要),或是他住學校宿舍  –> 也算

怎麼判斷到底是不是合格親屬?公民&稅務居民

  • 美國公民  –> 算
  • 加拿大或墨西哥居民 –> 算
  • 美國稅務居民 –> 算 
  • 持有綠卡 =美國稅務居民 –> 算 
  • 其他國家(包含台灣、多明尼加)–> 都不行

所以如果台灣父母搬來美國或是加拿大或是墨西哥與你同住,只要他沒有大於$5200(2025 tax year適用)的收入,且你支助他一半以上的生活費,那你就可以申報他們為受扶養人。

以台灣人常見的狀況Q &A:

Q1:「我每個月匯錢給台灣的爸媽,可以報扶養人嗎?」 –>  不行,因為他們不是美國稅務居民。

Q2:「我爸媽來美國住了半年,可以報嗎?」–>  要看天數,用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計算,如果符合稅務居民定義就可以。

Q3:「我爸媽有綠卡,可以報嗎?」–>  可以,綠卡持有人是美國稅務居民,符合條件。

Q4:「我陪孩子在美國念大學,我可以報他為扶養人嗎?」–> 可以,只要他是全職學生、未滿24歲、且你支付超過一半的生活費 (如果孩子去打工收入很高,自己付了一半以上的生活費,那就不符合了)

Q5:「我來美國陪孩子念書,孩子可以把我報為扶養人嗎?」–>  要看你在美國住了幾天,如果符合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,就算美國稅務居民,可以被報

回到我們多明尼加好朋友的問題

解法:根據IRS規定,受扶養人必須是美國公民,或是加拿大及墨西哥居民或公民。只要她婆婆之後也搬來美國,通過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 (通常是一年內滿183天),成為美國稅務居民,他就可以申報婆婆了 (不一定要住在一起)・

同理,若你在美國申報稅務,台灣的父母是不可以當作受扶養人的。


【免責聲明 Disclaimer】

本文僅為稅務案例分析與個人學習筆記分享,不構成任何形式之專業稅務、法律或會計建議。每個人的稅務與簽證狀況皆有獨特性,稅法亦隨時會更新變動。實際申報或執行任何稅務決策前,請務必諮詢具備執照之專業稅務代理人 (EA) 或會計師 (CPA)。

— by UB (IRS-Certified VITA Volunteer & EA Candidate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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